新拆迁条例再征意见,征收补偿有较大修改

2010-12-16      来源:郯城房产网   浏览次数: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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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本月30日。同一个立法项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立法中极为少见。
    和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在房屋征收的核心之一补偿问题方面,草案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在上次征求意见中,13000多条意见涉及补偿问题。
    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制办表示,该条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为消除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予以明确,法制办表示,这些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焦点对比:

 

现行《拆迁条例》规定

《首次征求意见稿》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征求意见程序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二、公共利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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