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2014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2014-12-03      来源:郯城房产网   浏览次数: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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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郯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郯政办发[2008]60号)和《关于郯城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本方案

一、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控***在每户50平方米以内,租赁货币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暂按每平方米4元补贴。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目前对低保家庭按1人家庭20平方米、2人家庭34平方米、3人家庭4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进行补贴。

二、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共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具有在城市现状建成区内的常住户口且居住5年以上。
(二)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郯城街道或所在县直党政、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郯城街道或单位应当自受理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管局; 
(三)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房管局;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管局在郯城房管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四、申请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城市居民低保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账号;
(六)其他证明材料。

五、复核、退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持民政部门确认有效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按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继续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期满未提出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的住房的,应向房管局交验新的房地产租赁契约。
(二)房管局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三)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房管局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
  (四)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管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且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住房的; 
  4、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报名申请日期:2014年12月3日至20 14年12月10日止

受理地点:    郯城县房产管理局

咨询电话:    18854956617

郯城县房产管理局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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