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惠民小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5年续租情况的公告
以下26户申请人自2014年依据《郯城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郯政办发[2008]60号)和《郯城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郯房发[2009]15号),申请入住惠民小区请廉租住房,2015年经审核依然符合保障条件:
(一)具有县城驻地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无房家庭;
(三)未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四)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请在2015年4月30日前告知县房产管理局。电话:1885495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