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011-06-10      来源:郯城房产网   浏览次数: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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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房产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1】43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中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保房管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银监分局
(2011年2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10】5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呢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第二条    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职工家庭办理首次公积金贷款,套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房屋总价以房屋评估价格或实际购房价格中的较低额度为准。
第三条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办理首次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条    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适当调整公积金贷款各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取消借款人本人及同户家庭人员有一人以上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的档次;
(三)借款人及配偶均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变,仍为50万元。
第六条    取消现行的公积金贷款可贷比例规定。
第七条    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以其中的较小值为上限,并不得超过相应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房屋总价×(1-规定的贷款首付款比例)。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合并计算。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第八条    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能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其购买住房为首套住房证明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
第九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转移前的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且转入单位处于正常的汇缴状态并无欠缴,其在本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即可申办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因主观原因在还款期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应提前收回其贷款。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的调差、审核、担保、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的发生;要优化办事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2月21日开始执行。

本文转载于:(www.50fc.com)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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